哪些行为属侵犯泉州商标注册专用权
评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泉州商标注册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
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本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积极探索,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判指引作用。
2014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华,专利管理司副司长曹东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谈判大厅召开《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会议明确指出,《意见》的发布,是根据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需求的全面调查。
会议强调,国家应从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是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动力。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1-6月,国家专利质押融资额超过235亿元,同比增长124%。截至上半年,全国34个城市实施了专利实施保险,共为专利实施保险提供风险保障9505万元,为744家企业的2496项专利提供风险保障和保险服务。
基于以上数据研究分析,中小企业质量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未来竞争模式的改变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企业需要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如果中小企业不重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知识产权问题,则会在今后的发展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约1170万户,约占企业总数的77%。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已完成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
显然,我国小微企业是新的发展力量,是就业的主渠道,是创新的重要源泉,是国家从资金到政策大力支持的对象。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小微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将具有更大的安全性和优势。一项知识产权专项调查发现,拥有专利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是没有专利的企业的7倍,即利润率远大于没有专利的企业。
因此,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有空间的,也是一项需要加强的工作。商标、著作权实行“三合一”管理,符合国际惯例,减少了为客户办理手续,缩短了办理时间,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在确定发展方向后,做什么事情是创业的第一步呢?大多数人以为实践是第一步,肯定先要注册公司啊!注册公司是确定企业信息的步骤,一旦信息确认,老板们会围绕企业品牌进行推广,还有就是工商变更很麻烦而且会影响公司发展,所以创建公司起初一定要考虑好。公司注册非常重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企业品牌时,一定要对其申请商标权,避免辛苦营造的品牌效益被他人瓜分。
在我看来注册商标才是企业第一步,只有成为品牌唯一受益者,企业才能发展品牌,商标才具有价值。简单来说就是递交资料,商标局收到后,只要材料完成,不管内容怎样,即下发受理通知书,这时可以冠以TM标识来使用该商标(TM标识意思为单方面声明)一般13个月左右可收到这个受理通知书,然后商标局就开始认认真真核查你的商标,主要结合三点形状、读音、含义。
经过反复审查后,如不符合规定,则驳回并下发驳回通知书(不服可以复审可以告,花钱多),如果符合规定,通过公告期后下发商标证书,这个审查阶段为69个月左右的时间,拿到证书后就可以冠以R标识。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亦即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保证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因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亦即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排除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保证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因标识而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
商标法保护在先使用人的规则就是在商标注册权人申请注册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使用人,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该使用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在先使用人有权合理使用自己已经使用但被他人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合理使用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使用,二是必须在使用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原则,商标注册是商标权人申请保护其商标权利的公告和宣示,因此,他人必须尊重注册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该权利的保护不得损害既存的其他合法权利,否则,法律就在鼓励欺诈即恶意抢注和破坏既有的权利秩序。而在先权利人,其本可以在使用商标之前或者使用的同时申请商标注册而保护自己对商标的独享权利,但其没有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让他人先申请注册了与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且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在先使用人还有多次补救的机会,如对申请人的商标的异议,以及在商标权人获得商标的一定时间内的撤销权,但其都没有很好地行使,这样,他人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其就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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