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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个人专利的详细流程

作者:泉州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5 08:53:16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入驻国内,同样也有很多中外合资企业涌现而出,那么在要如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呢?今天小编将为您带来一片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指南。首先来了解中外合资企业注册需要的资料。1、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2、投资方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投资方授权签署的共同投资企业协议、合同、公司章程4、股东、董事人选5、董事会成员委派书6、国内企业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7、国内企业提供净资产报告8、国外企业提供银行资信证明9、外方护照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步骤如下: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需要准备3-5个备选企业名称,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核名通过后获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理相关行业前置审批(如无可忽略)3、办理立项审批4、办理章程、合同审批(商务局)5、办理批复,领取批准证书(商务局)6、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7、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10、办理外汇登记11、办理基本账户开户以上就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指南,希望可以帮到您!

税务审计主要为了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税、有没有偷税漏税行为,有没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当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变更、并购等问题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查漏补缺,并提出补救方案,最后能够很好地通过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一、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税务审计主要是看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否正确与完整。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利润及利润分配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审核。

税务审计

二、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税务审计

1、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2、突发情况比如被举报账目、税务稽查等问题时,就需要做税务审计;

3、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6、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7、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8、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9、外资企业。

自已如何办理商标续展?自己办理商标续展,首先准备好续展资料,然后到就近的商标办事点申请,缴纳相应申请规费,等待商标局审查,通过后,会得到一个续展核准证明。自己办理商标续展流程:

1.准备续展资料,

2.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3.缴纳续展费用,

4.商标局实质审查,

5.下发商标续展核准证明。

自己办理商标续展需要准备资料: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自己办理商标续展可以到哪些地方申请?自己办理商标续展,可以就近到商标受理窗口、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以及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等地方。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泉州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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