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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专利申请的相关原则

作者:泉州德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6 08:13:37

驰名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是有差别的,有些超级驰名商标可能达到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程度。如海尔、可口可乐商标,对于这些除相关公众以外的社会公众都广泛知晓的商标,不应再要求进行繁琐的举证,应当有限度地引入司法认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据此,《征求意见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在其他案件中曾被法院认定过的驰名商标,或者曾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但如果法院另有证据,如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推翻该事实,仍以实际情况为准,以便于审理法院加强对于该商标驰名情况的审查等。该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第二审程序中才提出异议的情形,考虑此类商标构成驰名的盖然性较高的实际,《征求意见稿》规定由该泉州商标注册当事人举证。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标驰名情况具有动态性,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及为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认定中串通造假,《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除上述情况外,驰名商标的认定不适用自认规则,对方当事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并不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法院可判决禁止使用,该负责人解释说,对于抢注他人在先未注册或者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济,符合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规定精神,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实际,也有利于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故《征求意见稿》对此作出了规定。

前段时间网上发布了好多关于一年前英国脱欧谈判状况的报道。当时人们认为英国(英国)将于2019年3月29日离开欧盟。从那时起,英国的离境被推迟到2019年10月31日。现在我们想告诉你我们目前对英国脱欧的了解情况。它对英国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商标和外观设计权。

英国退欧的现状鉴于英国退欧已被推迟,英国仍然是欧盟成员国。因此,目前公民或公司,以及与英国有关的知识产权(IP)都没有变化。

英国和欧盟正在继续讨论英国退欧的条件。然而,“无交易脱欧”,即英国在没有同意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离开欧盟,仍然是可能的。

商标和外观设计权,它目前还不知道确切Brexit的后果将是对知识产权的东西,在与英国的特殊商标和外观设计权特别。一切都取决于各方是否成功达成协议以及这种协议的条件是什么。英国政府无论如何都表示即使在没有交易的英国脱欧的情况下,它也会尽一切努力确保顺利过渡。

为英国脱欧做准备,英国通过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发布了一份指南,其中包含有关英国退欧后知识产权未来的信息。

准备“无交易”英国退欧,英国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技术通知,说明英国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离开欧盟的情况。这些通知旨在告知公司和公民如何准备无交易的英国脱欧。一份通知专门针对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影响。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走出国门去世界舞台上展现一番。对于企业来说商标与品牌密不可分,想要走到世界舞台必须要让世界的人们人知道这个企业的品牌。那么注册商标是必不可少的,这其中就包括马德里泉州商标注册。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条件①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②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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